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商标注册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局依申请而履行的行政行为。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答辩,商标局对双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裁定异议主张是否成立。商标异议程序以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为主导,审查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判断。
无论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提交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影响审查人员的自由心证,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将对裁定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有原件,还有复印件。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效力,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印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商标异议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世界经济地位的提升以及产品出口量的日益增长,我国越来越多的产品为世界各国所熟知。但由于许多国内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权利的认识不足,往往给当地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可乘之机。近年来,我国企业商标在他国遭到抢注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能够继续出口产品,我国企业不得不采取主动应对措施,对抢注商标进行异议或提出撤销。但此类案件往往由于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留存而导致案件失败。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胜负成败完全取决于争议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在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件中,与抢注人在其申请日之前的商业往来文件是最核心最关键的证据,也许决定案件成败的证据就仅仅是一份传真,一份合同。往往国内企业认为被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具有恶意,也明知对方与其在早期有过商业往来,但却无法找到证据。只是因为没有留存证据而导致失去出口市场,对于企业的损失可谓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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