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存款;
(三)了解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四)监督交易中心资金状况。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中心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五)在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六)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由结算银行实行第三方监管,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交易资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交易的结算和执行最后交易结果的保证。
第十三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用于存放备用金及相关款项,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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