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有产品生产设计依据为:
1.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变形缝建筑构造(一)》(04CJ01-1)、《变形缝建筑构造(二)》(04CJ01-2)、《变形缝建筑构造(三)》(04CJ01-3);
2.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建筑构造专项图籍》(88JZ3);
3.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及配件》(2003沪J/T-302);
4.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墙身、楼地面变形缝》(苏J09-2004);
5.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变形缝建筑构造》(L05JT06);
6.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变形缝建筑构造》(2006浙J55);
7.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陕2006J 15);
8.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06J011);
9. 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西南06J/T-304);
10.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金属成品变形缝建筑构造》(辽2006J403)。
11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司《变形缝》(2003J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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